國家稅務總局今天(19日)發(fā)布消息,從2022年1月1日起施行《關于納稅信用評價與修復有關事項的公告》。據介紹,《公告》擴大納稅信用修復范圍,在原有修復條件和修復標準基礎上,《公告》新增了對嚴重失信行為和破產重整企業(yè)的納稅信用修復情形。
具體來看,根據《公告》,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納稅人,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納稅信用修復:
(一)破產企業(yè)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并糾正相關納稅信用失信行為的。
(二)因確定為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納稅信用直接判為D級的納稅人,失信主體信息已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規(guī)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請前連續(xù)12個月沒有新增納稅信用失信行為記錄的。
(三)由納稅信用D級納稅人的直接責任人員注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納稅信用關聯評價為D級的納稅人,申請前連續(xù)6個月沒有新增納稅信用失信行為記錄的。
(四)因其他失信行為納稅信用直接判為D級的納稅人,已糾正納稅信用失信行為、履行稅收法律責任,申請前連續(xù)12個月沒有新增納稅信用失信行為記錄的。
(五)因上一年度納稅信用直接判為D級,本年度納稅信用保留為D級的納稅人,已糾正納稅信用失信行為、履行稅收法律責任或失信主體信息已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規(guī)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請前連續(xù)12個月沒有新增納稅信用失信行為記錄的。
對于符合《公告》所列五種情形的企業(yè),滿足已糾正納稅信用失信行為、履行稅收法律責任或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信息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保持6個月或12個月在稅務管理系統(tǒng)中沒有新增納稅信用失信行為記錄等條件后,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納稅信用修復。
關于納稅信用修復程序,《公告》明確,企業(yè)符合納稅信用修復條件,可填寫《納稅信用修復申請表》,對當前的納稅信用評價結果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納稅信用修復。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信用修復申請后,將根據《納稅信用修復范圍及標準》對企業(yè)納稅信用評價指標的分值或狀態(tài)進行調整,重新評價其納稅信用級別,并反饋納稅信用修復結果。完成納稅信用修復后,納稅信用級別不為D級的,不再受D級評價保留兩年的限制,并按照修復后的納稅信用級別適用相應的稅收政策和管理服務措施,之前已適用的稅收政策和管理服務措施不做追溯調整。